美股股利稅負試算器:美國扣 30% 之後,台灣還要補多少?
台灣投資人領美股股利,稅要算兩層:美國端在源頭扣 30%(台美無租稅協定,W-8BEN 降不了),台灣端把它當海外所得,走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這個試算器把兩層一次算給你看:輸入股利金額與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損益,自動帶出美國扣繳、台灣補繳、總稅負,以及你該怎麼用券商寄來的 Form 1042-S 主張扣抵。三個最常被搞錯的原則(損失不能抵股利、實現才課稅、匯回不是課稅時點)也一併講清楚。
輸入你的情境
1042-S income code 06 的 ordinary dividend 總額(扣繳前毛額)
申報實務用收付日匯率或國稅局公告年度平均匯率,此處可自行調整
同年度已實現的海外證券、基金賣出或贖回獲利(帳面浮盈不算)
只能扣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不能抵股利利息、不能遞延
海外利息、境外基金配息等其他類別(假設未在境外納稅)
所得總額減免稅額與扣除額後的數字,見去年申報書
美國扣繳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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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應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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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抵後差額
總稅負(美+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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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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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稅負 ÷ 海外所得
計算明細
| 步驟 | 項目 |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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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比較:不同股利水準下的總稅負
以你目前輸入的匯率、財產交易損益、其他海外所得與綜合所得淨額為前提,看股利規模放大後兩層稅負怎麼變:
| 股利(USD) | 海外所得合計(TWD) | 美國扣繳(TWD) | 台灣補繳(TWD) | 總稅負(TWD) | 佔海外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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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懂結果:三個規則決定一切
- 100 萬是懸崖:全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 100 萬,台灣端完全不計入;達到 100 萬,全額計入(不是超過部分計入)。但美國那 30% 是源頭扣走的,跟這個門檻無關。
- 750 萬扣的是基本所得額:本工具簡化為「基本所得額 = 綜合所得淨額 + 計入的海外所得」。注意這是常見誤解點:完整的基本所得額還包含其他類別,例如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死亡給付中超過 3,000 萬(現行調整為 3,740 萬)的部分、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等(見下方「沒有涵蓋的三件事」)。薪水越高,750 萬的空間被國內所得吃掉越多。基本稅額 =(基本所得額 − 750 萬)× 20%,再跟一般綜所稅額比大小,只補差額。
- 美國扣的 30% 可以拿來抵:因為 30% 高於台灣端的 20% 稅率,純股利族在絕大多數情境下台灣補繳為 0,總稅負就是美國扣的 30%。台灣端真正會咬到的,是「未被外國課稅」的海外所得,最典型是已實現的財產交易所得(美國對非居民的證券資本利得不課稅)。試著在上面「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填個幾百萬,看台灣補繳怎麼跳出來。
反直覺但重要:美國股利的「超額扣繳」是有用的。扣抵上限看的是全部海外所得增加的基本稅額,所以美國多扣的 30% 可以順便吸收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產生的基本稅額。股利與財產交易所得在同一申報戶、同一年度實現,扣抵效率最高。
三個最常被搞錯的課稅原則
- 損失不能抵股利,也不能留到明年: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扣「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是同類別內的互抵。賣股虧 300 萬、同年領息 300 萬,海外所得仍然是 300 萬,那筆虧損整筆作廢。今年大賠、明年大賺,兩年各算各的。所以海外部位少數合法的規劃空間,就是把獲利與虧損安排在同一年度實現互抵;損益兩邊都要以實際成本核實計算,對帳單留好。
- 「實現」才課稅,浮盈不課:台灣端認的是已實現所得。抱著不賣,帳面漲再多都是 0;賣出、贖回,或換匯時實現的匯差,才進海外所得。反面提醒:長抱多年一次出清,多年獲利會集中在同一年度實現,很容易一口氣衝過 100 萬與 750 萬兩道門檻,分年實現是基本功。美國端的股利則相反:發放當下就被扣 30%,沒有實現與否的選擇空間。
- 匯回不是課稅時點(這個迷思雙向都有人錯):「錢留在美國券商帳戶、不匯回台灣就不用報」是錯的。海外所得看實現年度,跟資金放在哪裡無關,獲利趴在海外帳戶一樣要計入;國稅局透過複委託申報資料與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CRS,涵蓋非美國帳戶)等管道的掌握度逐年提高。反過來,「把錢匯回台灣就會被課稅」也是錯的:匯回這個動作本身不是所得,匯回的是你的本金與過去年度已實現(該申報的當年就該申報)的所得,不會因為匯回再被課一次。該做的是保留對帳單與歷年申報紀錄,大額結匯時能向銀行與國稅局說明資金性質。
如何主張美國扣繳稅款回台灣抵稅:五個步驟
- 保存 Form 1042-S:美國券商每年 3 月 15 日前寄發(多數可在券商網站下載)。確認 income code 06(股利)與扣繳稅額欄位的金額。複委託投資人向國內券商索取相關扣繳證明文件。
- 五月報稅時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海外所得填入基本所得額,算出基本稅額後與一般綜所稅額比較。
- 在「海外已納稅額扣抵」欄填入美國扣繳稅額:按收付日或年度平均匯率換算為新台幣。
- 檢附 1042-S 作為所得來源地納稅證明:稽徵機關必要時得要求補充其他文件。
- 知道兩個上限:扣抵不能超過「因加計海外所得而增加的基本稅額」,而且抵不完的部分不退稅(美國多扣的部分,台灣不會退你;能否向美國退稅是另一個題目,一般散戶的正確扣繳沒有退稅空間)。
試算器沒有涵蓋的三件事
- 配息成分:本工具假設輸入金額全部是 ordinary dividend(30% 扣繳)。債券 ETF 的利息型配息(QII)、REIT 與高配息 ETF 的資本返還(ROC)、基金的資本利得分配,美國端扣繳從 30% 到 0% 都有,實際稅負請以 1042-S 拆解。
- 台美租稅協定進度:美國國會的 United States-Taiwan Expedited Double-Tax Relief Act(眾議院 2025-01-15 通過 H.R. 33,參議院 S. 199 截至 2026-07-04 未表決)若完成立法並經雙方互惠認定生效,個人股利扣繳可望降到 15%。在那之前,30% 就是現實,投資試算不要先用 15%。
- 特殊項目:分開計稅的國內股利、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CFC 等其他基本所得額計入項目都會改變計算,本工具未納入。海外有價證券提不出成本時按成交價 20% 設算所得的規則,也請自行留意。
想把制度骨架看得更完整,配這兩篇:海外所得 750 萬免稅?五個迷思一次拆掉、TSM ADR vs 2330 的稅務差異(ADR 的 21% 是台灣扣繳,不是海外稅,別搞混)。
假設說明:本工具以台灣稅務居民個人(非美國人,已提交 W-8BEN,單一年度在美停留未滿 183 天)透過美國券商或複委託領取美國來源股利的一般情境為準。台灣端採 115 年度(2026)參數:基本所得額扣除額 750 萬、稅率 20%、海外所得計入門檻 100 萬(全戶)、綜所稅級距 61 萬/138 萬/277 萬/519 萬(累進差額 4.27 萬/15.31 萬/43.01 萬/94.91 萬)。海外所得以「已實現」認定;財產交易損失以同年度、同類別、核實計算為限。財產交易所得與其他海外所得假設未在境外納稅(美國對非居民的證券資本利得不課稅)。一般所得稅額為依級距之概算,未考慮投資抵減、重購退稅等個別調整。所有計算在你的瀏覽器內完成,本站不收集也不傳送你輸入的任何數字。個案請諮詢合格稅務專業人員。
資料來源
- IRC §871(a)(1)、§1441(美國來源股利對非居民外國人 30% 源頭扣繳);IRS Form 1042-S 及其說明(income code 06、3 月 15 日寄發期限)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3、§5(申報門檻)、§12(海外所得 100 萬計入門檻)、§13(750 萬扣除額、20% 稅率、海外已納稅額扣抵及其上限)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相關規定(已實現認定、海外財產交易損失限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無法提示成本按成交價 20% 設算)
- 財政部公告(台財稅字第 11204674390 號,2023-11-23):113 年度起個人基本所得額扣除額調整為 750 萬元;115 年度經公告維持不變(2025-11-27)
- 財政部 115 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公告(2025-11-27,CPI 累計上漲 4.13% 調整):5%/12%/20%/30%/40% 五級距,上限 61 萬/138 萬/277 萬/519 萬
- H.R. 33(119th Congress,2025-01-15 眾議院通過)、S. 199(參議院版,截至 2026-07-04 未表決):United States-Taiwan Expedited Double-Tax Relief Act
- IRS, United States Income Tax Treaties A to Z(台灣不在名單);IRS Instructions for Form W-8BEN
- 法規查核日期:2026-07-04
本工具為教育性質的簡化試算,不構成稅務專業意見,計算結果不得作為申報依據。個案情境請諮詢合格稅務專業人員。完整免責聲明見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