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所得 750 萬免稅?個人投資美股最常見的五個迷思,一次拆掉

投資社團裡常聽人說:『海外所得 750 萬以下免稅』,這句話其實混淆了三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實務上很容易導致多繳稅或漏申報的狀況。以下從最低稅負制的運作出發,透過具體的計算範例來釐清大家最常混淆的五個稅務迷思。

先花 60 秒看懂制度

台灣個人的海外所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含配息、資本利得)不併入綜合所得稅,而是透過「最低稅負制」課徵:

  1. 基本所得額 = 綜合所得淨額 + 海外所得(每一家庭成員合計全年達 100 萬才計入)+ 特定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的人壽及年金保險:死亡給付超過 3,740 萬部分計入,滿期金、年金等非死亡給付全額計入;施行前訂立的舊保單不計入)+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 + 非現金捐贈扣除額 + 其他 2006 年條例施行後新頒法律減免、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的項目(如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與一般投資人無關)
  2. 基本稅額 =(基本所得額 − 750 萬)× 20%
  3. 比較:基本稅額 > 一般綜所稅額時,只補繳差額;反之則無須繳納,實質等同海外所得免稅

750 萬與 3,740 萬是自 2024 年度(113 年度)起適用的調整後金額。

迷思一:「750 萬是海外所得的免稅額」

這句話的盲點在於,750 萬扣除額是從『基本所得額』中扣除,而基本所得額的計算起點,是你的個人綜合所得淨額。換句話說,當你的國內薪資所得越高,這 750 萬的免稅空間就會被吃掉越多,能留給海外所得的扣除額度就跟著減少。因此,同樣 500 萬的海外所得,一位高薪的竹科工程師與一位沒有薪資所得的退休族,在最低稅負制底下的計算起點就不同。

常見錯誤提醒:很多人常誤以為基本所得額就等於海外所得,這也是實務上最普遍的計算錯誤。其實除了海外所得,基本所得額還包含其他特定項目,像是 2006 年後買的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及年金保險死亡給付中,超過新台幣 3,000 萬元(目前隨物價調整為 3,740 萬)的部分,以及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等。因此在估算自己有多少 750 萬的免稅空間時,必須把這些項目全部合併納入計算。

迷思二:「海外所得 100 萬以下不用管,超過 100 萬才開始繳稅」

這個 100 萬的門檻在稅法上是屬於計入門檻(也就是只要未達 100 萬就完全不計入,但一旦達到 100 萬,則是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舉例來說,當海外所得為 99 萬時,計入的金額為 0;但如果增加到 100 萬,計入的金額就會直接變成 100 萬,僅僅 1 萬元的差距就會造成基本所得額在計算上產生 100 萬元的落差。

在申報實務上,我們需要特別注意三個關鍵點:首先,這個計入門檻是以『申報戶』為單位合計(包含夫妻以及受扶養親屬的海外所得都要合併計算);其次,課稅範圍同時包含海外配息、已實現的資本利得,以及基金贖回的獲利;最後,課稅是以『已實現』為認定基準(也就是說未實現的帳面獲利是不課稅的)。

迷思三:「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超過部分就要繳 20%」

很多人在計算時往往忽略了與一般綜所稅『比大小』的步驟。基本稅額計算出來後,必須與一般綜所稅額進行比較,只有當基本稅額大於一般綜所稅額時,才需要補繳其中的差額。這在實務上會導致一個反直覺的現象:平常綜合所得稅繳得越多、適用稅率越高的人,海外所得的免稅額度會越高。

情境上班族 A退休族 B
綜合所得淨額400 萬50 萬
一般綜所稅額(依 115 年度級距概算)約 77 萬約 2.5 萬
海外所得(已實現)500 萬900 萬
基本所得額900 萬950 萬
基本稅額 =(基本所得額 − 750 萬)× 20%30 萬40 萬
比較結果30 萬 < 77 萬,補繳 040 萬 > 2.5 萬,補繳 37.5 萬

從上面的試算可以看出,雖然上班族 A 的總所得比退休族 B 還要高,但最終卻不需要繳最低稅負;相反地,退休族 B 因為一般綜所稅額較低,導致海外所得很容易就需繳稅。因此,『750 萬以下免稅』這個說法,對於國內所得高的 A 來說顯得過於保守(他其實就算基本所得額遠高於 750 萬也未必需要補稅),但對於國內所得低的 B 來說卻又太過樂觀。特別是那些退休後主要依靠海外投資部位提領生活費的族群,通常就須就海外所得納稅。

迷思四:「美國已經扣我 30% 股利所得稅,台灣不會再課」

這個理解方向雖然沒錯,但在稽徵實務上並不是自動生效。海外已繳稅款雖然可以用來扣抵台灣的稅款,但必須滿足兩個前提條件:首先,扣抵金額不能超過『因為加計該筆海外所得而增加的基本稅額』;其次,法規上要求必須檢附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的同年度納稅憑證等證明文件(在美股投資的實務中,目前多數稽徵機關可能會接受以券商提供的 1042-S 表單作為佐證,不過稅局仍可能要求提供其他額外證明文件)。

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因為美國扣繳的 30% 稅率通常高於台灣應繳稅款額(畢竟台灣的最低稅負稅率就 20%),所以在扣抵之後,台灣通常不需要再補繳稅款。再次提醒兩個關鍵:第一,海外已納稅額扣抵僅限於抵稅,不能退稅(在美國多繳的稅,台灣國稅局不會退給你);第二,即使扣抵後不用在台灣繳稅,也不代表就能免除申報義務(這點我們在迷思五會詳細說明)。最後特別提醒,台股 ADR 的 21% 扣繳是台灣的扣繳稅款、不是海外稅款(參見 TSM ADR 一文),不可混淆。

美國扣 30% 之後台灣還要不要補,取決於同年度海外所得和綜所稅。把股利金額丟進美股股利稅負試算器,連 1042-S 怎麼扣抵一起看。

迷思五:「反正沒超過門檻就不用申報」+「賠錢可以抵稅」

當家庭申報戶基本所得額在 750 萬以下時,確實是免申報也免繳納;但只要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依法就必須填寫基本稅額申報表進行申報,即便最終要繳的金額為 0,也有申報義務。如果漏報又被國稅局查獲,將會面臨補稅加處罰鍰。特別是近年來國稅局除了能掌握複委託券商的申報資料外,也持續透過 CRS 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目前已與日本、澳洲、英國等協定國交換非美國帳戶資訊)等多元管道來提高對海外所得的掌握度,因此建議讀者在申報上不要抱持僥倖心理。

至於投資虧損的部分,海外財產交易損失目前僅限於扣抵『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既不能跨年度遞延,也無法用來折抵海外配息等其他種類的所得。因此,今年的虧損不能抵明年的獲利。但這也表示,在同一個年度內適度安排盈虧互抵(也就是在年底前實現相對應的獲利),是調整海外投資部位時少數合法且有效的稅務規劃手段。

在實務上,成本舉證是一個經常被投資人忽略的議題。當賣出海外有價證券卻無法提出原始取得成本證明時,國稅局將會依照成交價格的 20% 來設算財產交易所得(若是稽徵機關後續查得實際成本,則會依法從其實際成本計算)。因此建議長期投資人務必要保留完整的買賣對帳單,特別是遇到券商轉換平台或是遺產繼承來的部位,常發生無法舉證成本的情況。

檢查清單

狀況要做的事
全戶海外所得 < 100 萬不計入、不申報(但保留紀錄)
海外所得 ≥ 100 萬,基本所得額 ≤ 750 萬免申報免繳納
基本所得額 > 750 萬應申報基本稅額,是否補繳看與綜所稅的比較結果;有境外納稅證明記得附上扣抵憑證
當年度有實現虧損檢查同年度有無可互抵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跨年無法抵扣

最後補充三個常見的觀念:個人海外所得不用繳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不是海外所得(依法併入綜合所得稅),港澳來源所得算海外所得;「海外券商 vs 複委託」的稅務影響相同。

結論

  1. 我們常聽到的『750 萬以下免稅』,更精確地說:『當申報戶的年度基本所得額(包含國內所得與特定免稅項目)在 750 萬以下時,才免予申報基本稅額;超過的話,補不補稅還要跟綜所稅比大小。』
  2. 在門檻認定上,100 萬元是全戶全年的門檻,達標全額計入;已實現才列入計算。
  3. 此外,繳高額國內綜合所得稅的高收入族群,會享有更高的海外所得免稅空間;相反地,國內所得偏低的退休族,反而是最低稅負制最主要的課稅對象,兩者的稅務規劃策略是截然不同的。
  4. 最後要記住,美國扣繳雖然可以回台扣抵,但要保留相關憑證。這些在實務計算上的細節,直接決定了海外資產在稅務上的最終成本。
假設說明:本文以台灣稅務居民個人為準,金額為 113 年度(2024)起適用的公告調整數,法規基準日 2026-07-04,未來隨物價指數可能再調整。綜所稅額為依現行級距之概算,實際依個人免稅額與扣除額而定。CFC(受控外國企業)規則下的境外公司架構、信託架構、非現金捐贈等特殊情境不在本文範圍。個案請諮詢合格稅務專業人員。

讀完有想法?

對這篇有問題或有不同看法,歡迎來信 hello@taxcodeusstocks.com

資料來源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於新分頁開啟) §3、§5(申報門檻)、§12(個人基本所得額計入項目,海外所得 100 萬門檻)、§13(扣除額、20% 稅率、海外已納稅額扣抵上限)
  • 財政部公告(台財稅字第 11204674390 號,2023-11-23):113 年度起個人基本所得額扣除額調為 750 萬元、保險死亡給付免計入額度調為 3,740 萬元;115 年度經公告維持不變(2025-11-27)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相關規定(有價證券無法提示成本按成交價 20% 計算所得、海外財產交易損失限同年度扣除)
  • 所得稅法(於新分頁開啟)(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概算用);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費基不含海外所得)
  • 法規查核日期:2026-07-04
本文為教育性質與個人觀點,不構成稅務專業意見。個案情境請諮詢合格稅務專業人員。作者可能持有文中討論之證券部位。完整免責聲明見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