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所得 750 萬免稅?個人投資美股最常見的五個迷思,一次拆掉
投資社團裡流傳一句話:「海外所得 750 萬以下免稅,散戶不用管。」這句話混合了三個不同的法律概念,照著操作有人多繳稅、有人漏申報。這篇用最低稅負制的實際運作把它拆開,五個迷思配上計算例。
先花 60 秒看懂制度骨架
台灣個人的海外所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含美股配息、資本利得、境外基金獲利)不併入綜合所得稅,而是走「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整套制度就是一條比較式:
- 基本所得額 = 綜合所得淨額 + 海外所得(全年達 100 萬才計入)+ 特定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的人壽及年金保險:死亡給付超過 3,740 萬部分計入,滿期金、年金等非死亡給付全額計入)+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 + 選擇分開計稅的股利 + 非現金捐贈扣除額
- 基本稅額 =(基本所得額 − 750 萬)× 20%
- 比較:基本稅額 > 一般綜所稅額時,只補繳差額;反之一毛都不用多繳
750 萬與 3,740 萬是自 2024 年度(113 年度)起適用的調整後金額(法定 600 萬/3,000 萬,隨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調整)。看懂這三行,下面五個迷思就自己破了一半。
迷思一:「750 萬是海外所得的免稅額」
錯在基數。750 萬扣除的對象是「基本所得額」,而基本所得額的第一項就是你的綜合所得淨額。也就是說,薪水越高的人,750 萬的空間被國內所得吃掉越多,留給海外所得的緩衝越少。年薪高的科技業工程師與退休族,同樣 500 萬海外所得,計算起點完全不同。
迷思二:「海外所得 100 萬以下不用管,超過 100 萬才開始算」
100 萬是懸崖,不是起徵點。全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 100 萬:完全不計入。達到 100 萬:全額計入,不是超過的部分計入。99 萬計入 0,100 萬計入 100 萬,差 1 萬元所得、基本所得額差 100 萬。
三個實務提醒:門檻是全戶合計(夫妻與受扶養親屬一起算)、配息與已實現資本利得與基金贖回獲利都算、用「已實現」認定(帳面浮盈不算,換匯實現的匯差算)。
迷思三:「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超過部分就要繳 20%」
忘了比較這一步。基本稅額算出來之後要跟一般綜所稅額比大小,只有超出的差額才要補。這產生一個反直覺的結果:綜所稅繳得越多的人,海外所得的「隱形額度」越大。
| 情境 | 上班族 A | 退休族 B |
|---|---|---|
| 綜合所得淨額 | 400 萬 | 50 萬 |
| 一般綜所稅額(依 115 年度級距概算) | 約 77 萬 | 約 2.5 萬 |
| 海外所得(已實現) | 500 萬 | 900 萬 |
| 基本所得額 | 900 萬 | 950 萬 |
| 基本稅額 =(基本所得額 − 750 萬)× 20% | 30 萬 | 40 萬 |
| 比較結果 | 30 萬 < 77 萬,補繳 0 | 40 萬 > 2.5 萬,補繳 37.5 萬 |
A 的總所得比 B 高,卻一毛不補;B 的綜所稅低,海外所得直接被基本稅額咬到。「750 萬以下免稅」這句話對 A 太保守(他其實遠超過 750 萬也沒事)、對 B 太樂觀。退休後靠海外部位提領生活費的人,是最低稅負制真正的目標客群,也最容易中招。
迷思四:「美國已經扣我 30% 股利稅,台灣不會再課」
方向對,但不自動,也不完整。海外已納稅額可以扣抵,但有兩個條件:扣抵上限是「因加計該海外所得而增加的基本稅額」,且要附所得來源地的納稅證明(美股就是券商的 1042-S)。
實務結果多數散戶會滿意:美國扣的 30% 通常高於台灣端增加的基本稅額(上限 20% 稅率再打比較式折扣),扣抵之後補稅歸零。但兩個注意:扣抵不會退稅(美國多扣的部分台灣不會退你,能不能跟美國要回是另一個題目);補稅歸零不等於免申報(見迷思五)。另外提醒,台股 ADR 的 21% 扣繳是台灣的扣繳、不是海外稅(那筆的邏輯見 TSM ADR 一文),不要搞混。
迷思五:「反正沒超過就不用申報」+「賠錢可以抵稅」
申報義務看基本所得額,不看海外所得。規則是:基本所得額在 750 萬以下,免申報也免繳納;超過 750 萬就應該申報(填基本稅額申報表),就算比較之後補繳金額是 0。漏報被查到是補稅加罰的問題,而國稅局透過複委託券商的申報資料、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CRS,涵蓋非美國金融帳戶)等管道,對海外金融所得的掌握度逐年提高,不要賭。
至於虧損: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扣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不能跨年度遞延,也不能抵配息等其他類別,且損益兩邊都要用實際成本核實計算。今年大賠明年大賺,兩年各算各的,去年的虧損救不了今年的稅。實現損益的年度安排(同一年度內實現盈虧互抵)是海外部位少數合法的稅務規劃空間。
快速自我檢查表
| 你的狀況 | 要做的事 |
|---|---|
| 全戶海外所得 < 100 萬 | 不計入、不申報(但保留紀錄) |
| 海外所得 ≥ 100 萬,基本所得額 ≤ 750 萬 | 免申報免繳納,但建議自己算過一次留底 |
| 基本所得額 > 750 萬 | 應申報基本稅額,是否補繳看與綜所稅的比較結果;有境外納稅證明記得附上扣抵 |
| 當年度有實現虧損 | 檢查同年度有無可互抵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跨年就浪費了 |
最後三個常見補充:海外所得不納入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的費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不是海外所得(依法併入綜合所得稅),港澳來源所得算海外所得;「海外券商 vs 複委託」的稅務待遇相同,差的是資料掌握度與你自己的紀錄成本。
結論
- 「750 萬以下免稅」這句話的正確版本是:「基本所得額(含國內所得)750 萬以下不必申報基本稅額;超過的話,補不補稅還要跟綜所稅比大小。」
- 100 萬是全戶全年的計入懸崖,達標全額計入;已實現才算數。
- 綜所稅高的人有巨大隱形額度,綜所稅低的退休提領族才是最低稅負制的主要納稅人,規劃重點完全不同。
- 美國扣繳可扣抵但不退稅、申報義務與補稅金額是兩件事、虧損只能同年度內用掉。這三件事各救過也各坑過很多人。
讀完有想法?
對這篇有問題、有不同看法,或想指定下一個拆解主題,歡迎來信 hello@taxcodeusstocks.com,每一封我都會讀。
資料來源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3、§5(申報門檻)、§12(個人基本所得額計入項目,海外所得 100 萬門檻)、§13(扣除額、20% 稅率、海外已納稅額扣抵上限)
- 財政部公告(台財稅字第 11204674390 號,2023-11-23):113 年度起個人基本所得額扣除額調為 750 萬元、保險死亡給付免計入額度調為 3,740 萬元;115 年度經公告維持不變(2025-11-27)
- 所得稅法 §15 第 5 項(股利分開計稅)及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分開計稅股利計入基本所得額)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相關規定(有價證券無法提示成本按成交價 20% 計算所得、海外財產交易損失限同年度扣除)
- 所得稅法(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概算用);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費基不含海外所得)
- 法規查核日期:2026-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