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台灣:住滿 183 天成為稅務居民,境外投資損益怎麼課稅
你是住在台灣的外國人:來工作的工程師、教書的老師,或跟著配偶定居的家庭成員。你在海外券商有帳戶,持有美股與 ETF,每年有配息和已實現的損益。一個很多人到報稅季才想到的問題:台灣什麼時候開始「看得到」你的境外投資?
答案幾乎只取決於一個數字:你這一年在台灣住了幾天。183 天,是你的境外投資損益從「完全不在台灣課稅範圍內」變成「進入台灣最低稅負制」的分界線。這篇把認定規則、身分翻轉的後果、以及外國人特有的三個細節一次講清楚。
183 天怎麼算:始日不計、末日計、全年累積
法源是所得稅法第 7 條第 2 項。「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兩種:
- 在台灣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台灣境內者(這款實務上主要適用於在台灣有戶籍的本國人)
- 在台灣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境內居留合計滿 183 天者
外國人通常在台灣沒有戶籍、也不構成第一款的住所要件,所以適用第二款:純粹數天數。國稅局實務的計算規則:
- 課稅年度=曆年(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天數不跨年累計,每年 1 月 1 日歸零重算
- 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或移民署「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準
- 始日不計、末日計:入境當天不算,出境當天算
- 一年內多次入出境,累積計算
國稅局自己給的例子:4 月 2 日入境、5 月 10 日出境,計 38 天;7 月 2 日再入境、住到年底未出境,計 182 天。全年合計 220 天,是居住者。
居留天數其實有三個門檻,不是只有 183
| 全年居留天數 | 身分 | 台灣來源所得 | 境外投資損益 |
|---|---|---|---|
| 90 天以下 | 非居住者 | 就源扣繳(股利 21%、薪資 18% 等),境外雇主給付的薪酬不視為台灣來源所得 | 台灣完全不課 |
| 超過 90 天、未滿 183 天 | 非居住者 | 就源扣繳;境外雇主給付的在台提供勞務之報酬變成台灣來源所得,非扣繳範圍所得應於離境前按扣繳率申報 | 台灣完全不課 |
| 滿 183 天 | 居住者 | 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5% 到 40% 累進,次年 5 月申報) | 進入最低稅負制 |
90 天那條線影響的是薪資(境外雇主給付的部分);183 天這條線影響的才是你的投資。這篇談投資,所以主角是 183。
翻過 183 天,境外投資發生什麼事:一條四步的法律邏輯鏈
- 台灣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原則上只課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你的美股配息、海外資本利得不是台灣來源所得,不論你是什麼身分,都不會進綜合所得稅。
- 但居住者另外適用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海外所得要計入「基本所得額」。
- 非居住者被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明文排除在整套制度之外。天數不到 183,最低稅負制與你完全無關,台灣對你的境外投資是零掌握、零課稅。
- 滿 183 天,你成為居住者,排除條款失效,海外所得進入基本所得額。條例看的是居住身分,不是國籍:外國人滿 183 天,和台灣人適用完全相同的規則。
進入最低稅負制之後的機制速覽(每一條都有常見誤解,完整拆解見海外所得 750 萬迷思一文):
- 100 萬是懸崖不是起徵點:全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新台幣 100 萬完全不計入;達到 100 萬,全額計入。
- 750 萬扣的是「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等),不是海外所得本身。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 − 750 萬)× 20%。
- 算出來還要比大小:基本稅額大於一般綜所稅額時,只補差額。在台灣領高薪的外國人,綜所稅本身就高,海外所得的「隱形額度」反而大,實際補稅常常是 0。
- 境外已納稅額可扣抵:上限是因加計該海外所得而增加的基本稅額,法規要求檢附來源地稅務機關納稅憑證(美股扣繳實務多以券商 1042-S 佐證,惟稽徵機關得要求補正)。
- 補稅 0 不等於免申報: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就應申報基本稅額申報表,即使比較後補繳是 0。
外國人特有的三個細節
細節一:規劃單位是「年度」,不是「入境日」
居住者身分是按整個課稅年度認定的:第一年住不滿 183 天,那一整年你都是非居住者,該年度實現的境外損益台灣不課;哪一年住滿 183 天,那一年就是居住者年度。所以大額已實現損益的時點規劃,正確的單位是年度。如果你明年起會長住台灣(明年會滿 183 天),想把大額獲利了結留在台灣課稅範圍外,要在今年完成,而不是趕在明年的入境日之前。
細節二:雙重居民,先看租稅協定
住滿 183 天的同時,你可能仍是母國的稅務居民(多數國家有自己的居民認定)。台灣目前有 35 個生效的所得稅協定(日本、英國、澳洲等;美國不在其中),協定的加比規則(tie-breaker:永久住所、重要利益中心、慣常居所、國籍)決定兩邊誰退讓。母國與台灣有協定的人,先看協定再算台灣的稅;來自無協定國家(含美國)的人,兩邊各課各的,只能靠各自國內法的外國稅額扣抵消化重複課稅。
細節三:遺產稅是另一套邏輯,別把 183 天帶過去
所得稅看「住多久」,台灣遺產稅看的卻是「國籍+經常居住」: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非中華民國國民不論在台灣住了幾年,只就台灣境內的遺產課台灣遺產稅,境外資產(含你的美股)不進台灣遺產稅,且多數身分別扣除額(配偶、子女等)對非國民不適用。但別高興太早:你的美股部位面對的是美國遺產稅,非美國人只有 USD 60,000 免稅額,這與你的台灣身分完全無關(完整解析見美國遺產稅 60,000 門檻一文)。
自我檢查表
- 今年的在台天數算過了嗎?(護照戳記為準、始日不計末日計、多次入出境累積)
- 你是「今年就會滿 183」還是「明年才會滿」?大額已實現損益的年度歸屬想清楚了嗎?
- 母國與台灣有沒有租稅協定?有的話 tie-breaker 結果是什麼?
- 成為居住者的年度起:全戶海外所得有沒有達 100 萬?基本所得額有沒有超過 750 萬(申報義務)?
- 海外已納稅的憑證(1042-S 等)留存了嗎?
結論
- 外國人在台灣的稅務居民認定幾乎只看一件事:曆年內居留合計滿 183 天(始日不計、末日計、累積計算、每年歸零)。
- 滿 183 天前後的最大差異不在薪資,在境外投資:從台灣完全課不到(條例第 3 條明文排除非居住者),變成進入最低稅負制。
- 制度有三道緩衝:100 萬計入門檻、750 萬扣除額、與綜所稅比大小。在台領高薪的外國人實際補稅常是 0,但申報義務與補稅金額是兩回事。
- 年度是規劃單位;雙重居民先看協定(美國沒有);遺產稅走國籍原則,是完全另一套邏輯。
讀完有想法?
對這篇有問題、有不同看法,或想指定下一個拆解主題,歡迎來信 hello@taxcodeusstocks.com,每一封我都會讀。
資料來源
- 所得稅法第 7 條(境內居住之個人定義);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3 條(非居住者排除,第 1 項第 5 款)、第 12 條(海外所得 100 萬計入門檻)、第 13 條(扣除額與 20% 稅率、境外已納稅額扣抵);750 萬為 113 年度起公告調整數,100 萬為條例明定金額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計算居留天數」、「稅務居民身分及相關申報作業」;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外僑專區(始日不計末日計、護照章戳、累積計算、90/183 天申報義務)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非國民僅就境內遺產課稅)、第 17 條(身分別扣除額之適用限制)
- 財政部:台灣生效所得稅協定清單(35 個生效協定)
- 法規查核日期:2026-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