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台灣:住滿 183 天成為稅務居民,境外投資損益怎麼課稅

你是住在台灣的外國人:來工作的工程師、教書的老師,或跟著配偶定居的家庭成員。你在海外券商有帳戶,持有美股與 ETF,每年有配息和已實現的損益。一個很多人到報稅季才想到的問題:台灣什麼時候開始「看得到」你的境外投資?

答案幾乎只取決於一個數字:你這一年在台灣住了幾天。183 天,是你的境外投資損益從「完全不在台灣課稅範圍內」變成「進入台灣最低稅負制」的分界線。這篇把認定規則、身分翻轉的後果、以及外國人特有的三個細節一次講清楚。

183 天怎麼算:始日不計、末日計、全年累積

法源是所得稅法第 7 條第 2 項。「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兩種:

  1. 在台灣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台灣境內者(這款實務上主要適用於在台灣有戶籍的本國人)
  2. 在台灣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境內居留合計滿 183 天

外國人通常在台灣沒有戶籍、也不構成第一款的住所要件,所以適用第二款:純粹數天數。國稅局實務的計算規則:

國稅局自己給的例子:4 月 2 日入境、5 月 10 日出境,計 38 天;7 月 2 日再入境、住到年底未出境,計 182 天。全年合計 220 天,是居住者。

居留天數其實有三個門檻,不是只有 183

全年居留天數身分台灣來源所得境外投資損益
90 天以下非居住者就源扣繳(股利 21%、薪資 18% 等),境外雇主給付的薪酬不視為台灣來源所得台灣完全不課
超過 90 天、未滿 183 天非居住者就源扣繳;境外雇主給付的在台提供勞務之報酬變成台灣來源所得,非扣繳範圍所得應於離境前按扣繳率申報台灣完全不課
滿 183 天居住者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5% 到 40% 累進,次年 5 月申報)進入最低稅負制

90 天那條線影響的是薪資(境外雇主給付的部分);183 天這條線影響的才是你的投資。這篇談投資,所以主角是 183。

翻過 183 天,境外投資發生什麼事:一條四步的法律邏輯鏈

  1. 台灣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原則上只課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你的美股配息、海外資本利得不是台灣來源所得,不論你是什麼身分,都不會進綜合所得稅。
  2. 但居住者另外適用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海外所得要計入「基本所得額」。
  3. 非居住者被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明文排除在整套制度之外。天數不到 183,最低稅負制與你完全無關,台灣對你的境外投資是零掌握、零課稅。
  4. 滿 183 天,你成為居住者,排除條款失效,海外所得進入基本所得額。條例看的是居住身分,不是國籍:外國人滿 183 天,和台灣人適用完全相同的規則。

進入最低稅負制之後的機制速覽(每一條都有常見誤解,完整拆解見海外所得 750 萬迷思一文):

外國人特有的三個細節

細節一:規劃單位是「年度」,不是「入境日」

居住者身分是按整個課稅年度認定的:第一年住不滿 183 天,那一整年你都是非居住者,該年度實現的境外損益台灣不課;哪一年住滿 183 天,那一年就是居住者年度。所以大額已實現損益的時點規劃,正確的單位是年度。如果你明年起會長住台灣(明年會滿 183 天),想把大額獲利了結留在台灣課稅範圍外,要在今年完成,而不是趕在明年的入境日之前。

細節二:雙重居民,先看租稅協定

住滿 183 天的同時,你可能仍是母國的稅務居民(多數國家有自己的居民認定)。台灣目前有 35 個生效的所得稅協定(日本、英國、澳洲等;美國不在其中),協定的加比規則(tie-breaker:永久住所、重要利益中心、慣常居所、國籍)決定兩邊誰退讓。母國與台灣有協定的人,先看協定再算台灣的稅;來自無協定國家(含美國)的人,兩邊各課各的,只能靠各自國內法的外國稅額扣抵消化重複課稅。

細節三:遺產稅是另一套邏輯,別把 183 天帶過去

所得稅看「住多久」,台灣遺產稅看的卻是「國籍+經常居住」: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非中華民國國民不論在台灣住了幾年,只就台灣境內的遺產課台灣遺產稅,境外資產(含你的美股)不進台灣遺產稅,且多數身分別扣除額(配偶、子女等)對非國民不適用。但別高興太早:你的美股部位面對的是美國遺產稅,非美國人只有 USD 60,000 免稅額,這與你的台灣身分完全無關(完整解析見美國遺產稅 60,000 門檻一文)。

自我檢查表

結論

  1. 外國人在台灣的稅務居民認定幾乎只看一件事:曆年內居留合計滿 183 天(始日不計、末日計、累積計算、每年歸零)。
  2. 滿 183 天前後的最大差異不在薪資,在境外投資:從台灣完全課不到(條例第 3 條明文排除非居住者),變成進入最低稅負制。
  3. 制度有三道緩衝:100 萬計入門檻、750 萬扣除額、與綜所稅比大小。在台領高薪的外國人實際補稅常是 0,但申報義務與補稅金額是兩回事
  4. 年度是規劃單位;雙重居民先看協定(美國沒有);遺產稅走國籍原則,是完全另一套邏輯。
假設說明:本文以無中華民國戶籍、非中華民國國民的外國個人為準。具台灣戶籍者的居住者認定另有 31 天與生活及經濟重心標準(財政部 101 年令釋),不在本文範圍。美國公民與綠卡持有人另受美國全球課稅,台灣端稅負在美國端的外國稅額扣抵屬美國稅法問題,請諮詢美國稅務專業人員。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條例第 12 條之 1)、信託架構等特殊情境不在本文範圍。750 萬/3,740 萬為 113 年度(2024)起適用的公告調整數;100 萬為條例明定金額,未隨物價調整。個案請諮詢合格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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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篇有問題、有不同看法,或想指定下一個拆解主題,歡迎來信 hello@taxcodeusstocks.com,每一封我都會讀。

資料來源

  • 所得稅法第 7 條(境內居住之個人定義);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3 條(非居住者排除,第 1 項第 5 款)、第 12 條(海外所得 100 萬計入門檻)、第 13 條(扣除額與 20% 稅率、境外已納稅額扣抵);750 萬為 113 年度起公告調整數,100 萬為條例明定金額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計算居留天數」、「稅務居民身分及相關申報作業」;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外僑專區(始日不計末日計、護照章戳、累積計算、90/183 天申報義務)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非國民僅就境內遺產課稅)、第 17 條(身分別扣除額之適用限制)
  • 財政部:台灣生效所得稅協定清單(35 個生效協定)
  • 法規查核日期:2026-07-05
本文為教育性質與個人觀點,不構成稅務專業意見。個案情境請諮詢合格稅務專業人員。完整免責聲明見此頁